維修服務條款及條件

  1. 當捷成消費品有限公司("捷成消費品")接受在售後服務單上所列的產品和/或有關配件("產品")進行檢驗、維修(包括更換零件)或其他服務("統稱"服務"),捷成消費品承諾依據以下條款及條件提供服務。除非以書面形式另行指定,本條款及條件將被載入售後服務單,並構成其中的一部分。售後服務單應是捷成消費品與客戶之間合法及有效的合同。
  2. 除非產品在捷成消費品承認的有效保用協議("有效保用")的包括範圍內,捷成消費品有權根據本條款第七和第八條向客戶索取檢驗費和維修費。該有效保用須在提交產品予捷成消費品檢查時,以出示相關保用協議/保用證及購買該產品收據之正本作證明。若未能證明,捷成消費品有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在猶如產品沒有有效保用的情況下提供服務。
  3. 即使出示有效保用,若產品經捷成消費品檢驗後認為不適宜維修,捷成消費品保留退還該未維修的產品的權利。
  4. 捷成消費品真誠接受產品以提供服務,任何刮痕或損壞,不論該刮痕或損壞在捷成消費品收到產品之前已存在或在運送或服務過程中引起,捷成消費品一概不負責,除非客戶能充分證明該刮痕或損壞是由捷成消費品的嚴重疏忽而引起。
  5. 客戶該在產品送修前自行儲存在產品和/或該記憶儲存產品的數據或影像。捷成消費品恕不負責任何在服務過程中的數據損失或損壞。
  6. 經服務後的產品若功能或表現轉差,捷成消費品一概不負責,除非客戶能充分證明該轉差是由捷成消費品的嚴重疏忽而引起。
  7. .除在有效保用適用的情況下(但受本條款及條件的第二和第三條所限制),捷成消費品有權在產品送交服務時索取檢驗費(該費用由捷成消費品有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不論1)產品最後是否可作維修;2)客戶其後是否接受服務(以下界定)。該檢驗費不可償還,但可從其後在客戶同意維修產品的情況下索取之維修費(不包括配件購買價錢)扣除。
  8. 捷成消費品須在檢驗產品後以電話、傳真或電郵通知客戶1)產品是否適宜進行服務,和2)維修費用 ("估計費用")。在符合本條款第九條的情況下,若客戶口頭或書面向捷成消費品確定以估計費用維修產品 ("客戶確定"),捷成消費品須提供服務。客戶確定應構成捷成消費品以估計費用提供服務的明確接受。
  9. 一旦估計費用超過港元$500,客戶須在捷成消費品提供服務前根據本條款第13條預先支付款項作為估計費用的按金(該款項之金額由捷成消費品有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按金")。
  10. 捷成消費品恕不負責清潔或維修任何光學器材,如鏡頭和濾光鏡等,除非客戶以書面聲明完全承擔就該清潔或維修工作而引起的風險。捷成消費品有權就該清潔或維修工作索取額外費用。捷成消費品將不負責任何因此而引起的缺陷、轉差或損壞,包括但不限於塗層或玻璃表面的缺陷,除非客戶能充分證明該缺陷、轉差或損壞是由捷成消費品的嚴重疏忽而引起。
  11. 所有在提供服務時更換之零件為捷成消費品之財產所有。
  12. 一旦客戶在給予客戶確定後要求捷成消費品停止提供進一步服務,捷成消費品有獨有及絕對酌情決定權,向客戶索取未收到要求之前已完成的服務之合理費用。
  13. 客戶須在客戶確定的日期七天之內支付按金。維修費餘額和任何相關的額外費用(如有的話)(統稱"餘額")須在客戶收到捷成消費品的口頭或書面交還產品通知時支付。客戶可以現金或信用卡 (VISA / MASTER CARD / UNIONPAY)繳付按金和餘額。
  14. 客戶須在收到捷成消費品口頭交還通知一星期內領取產品。一旦客戶未能在收到交還通知後6個月內領取產品,除捷成消費品另有通知,產品將當作為沒收,捷成消費品並有權在無須再作通知的情況下以適當的方式處置產品,並向客戶討回尚欠的維修費或任何由處置或處理產品而引起的費用。捷成消費品在任何情況下不須對行使其權力負責。
  15. 在符合本條款第16和17條的情況下,並在有效保用並不涵蓋本售後服務單中提及的維修項目及客戶就維修項目已支付相關檢查及維修費用的前提下,捷成消費品須從交還產品之日期起提供三個月保證期("保證")。
  16. 保證的涵蓋範圍只限於1)捷成消費品接受服務產品時鑑定的缺陷和2)列在本售後服務單上的缺陷,並須視乎捷成消費品是否擁有維修該缺陷的零件。若捷成消費品認為產品曾經被錯誤操作、損壞、改裝、受潮受濕、因電池泄漏而引致損壞、或經未經捷成消費品或製造商授權之人員修理或改裝,保證將失效。
  17. 保證不包括:
    1. 清潔或維修光學零件,包括但不限於鏡頭、取景器、對焦屏或稜鏡;
    2. 更換鎳鎘電池、外罩或外殼;
    3. 例行清潔、正常表面及機件磨損;
    4. 任何已損壞或磨損的手錶錶殼、錶帶、錶面及電池。
  18. 假如捷成消費品因無法合理控制或不能以合理努力避免的情況,如天災、內亂、暴動、戰爭、任何意外、恐怖活動或其他不可預見的情況而(1)引起任何損失(2)不遵守或延遲履行責任,捷成消費品一概不負責。
  19. 產品將在客戶或該代表呈示售後服務單正本,並完全繳付捷成消費品有權索取的尚欠費用時交還給客戶。售後服務單正本持有人須當作產品合法擁有人。假如售後服務單正本遺失或客戶或其代表在領取產品時未能呈示售後服務單正本,捷成消費品有權拒絕交還產品。
  20. 客戶同意若產品經捷成消費品檢驗後認為不適宜維修,捷成消費品可選擇更換另一部同型號的產品。惟已更換 之原產品將為捷成消費品或該產品製造商之財產所有。捷成消費品和產品製造商一概不負責任何有關已更換 之原產品的索賠(包括但不限於產品上的外表裝飾或添加物)。
  21. 捷成消費品所收集的任何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售後服務單內的資料和客戶或其代表的身份證副本,只用於與產品檢驗和維修有關的用途。
  22. 本條款及條件有中文和英文版本。如中文版本與英文版本出現任何歧義,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3. 在任何情況下,捷成消費品於提供服務之最高責任將不高於估計費用。客戶或任何第三者遭受的附帶或後果性損失,或生意或盈利的虧損,捷成消費品一概不負責。
  24. 本售後服務單各條條文的執行互相獨立,若任何條款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如任何條款因含有某些條文或其提及的數量或時間長短(如適用)而變得失效,則該等條文應視為被刪除或已被做出適當的更改,以確保條款的有效性。
  25. 本售後服務單受香港法律管轄, 並按其解釋。客戶及捷成消費品得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